《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
时间:2022-04-12 来源:校友会办公室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 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 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 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 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 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 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 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 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 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 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 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 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 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 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 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 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 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履 行 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 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 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 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 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 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 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 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 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 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 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 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 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 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 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 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 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 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 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 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 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 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 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 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 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 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 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 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 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 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 批准。 第九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 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 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 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 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 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 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 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 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 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 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 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 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 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 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 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 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 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 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 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 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 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 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 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 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 重要事项。
(四)按 照 权 限 审 议 党 内 法 规 或 者 规 范 性 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 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 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 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 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 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 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 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 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 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 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 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 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 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 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 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 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 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 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 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 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 部任免事项。
(五)其 他 需 要 提 交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的 重 要 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 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 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 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 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 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 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 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 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 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 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 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 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 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 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 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 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 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 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 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 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 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 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 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 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 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 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 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 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 记 ,经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通 过 后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 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 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 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 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 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 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 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 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 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 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 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 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 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 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 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 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 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 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 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 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 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 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 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 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 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 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 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 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 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 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 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 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 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 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 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 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 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 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 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 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 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 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 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参 与 党 委 组 织 的 管 党 治 党 有 关 专 项 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 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 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 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 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 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 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 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 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 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 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 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 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
第二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 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 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 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 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 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 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 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 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 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 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 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 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 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 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 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 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 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 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 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 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 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 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 互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 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 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 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 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 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 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 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 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 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 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 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 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 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 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 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 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 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 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 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 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 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 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 氛围。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 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严明纪 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 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 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 “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 行 入 党 誓 词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 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 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 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 三 十 四 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 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 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 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 资 料 和 信 息 数 据 ;现 场 调 查 ,驻 点 监 督 ;督 促 巡 视 巡 察 整 改 ;谈 心 谈 话 ,听 取 工 作 汇 报 ,听 取 述 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 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 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 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 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 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 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 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 及 时 发 现 、处 理 群 众 身 边 的 腐 败 问 题 和 不 正 之风。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 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 信 访 举 报 ,健 全 分 办 、交 办 、督 办 、反 馈 等 工 作 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 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 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 同 级 党 委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或 者 向 有 关 党 组 织 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 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 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 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 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 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 定予以立案审查。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 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 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 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 党 委 工 作 部 门 ,同 级 党 委 批 准 设 立 的 党 组(党 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 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 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 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 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 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 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 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 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 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第三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 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进 行 纪 律 处 理 、 处分。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 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 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 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 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 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 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 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 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 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 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 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 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 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 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 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 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 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 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 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 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 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 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第四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 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 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 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 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 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 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 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 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 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 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 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