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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9-04 来源:校友会办公室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工业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对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以下简称地区校友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地区校友会的作用,依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及《安徽省合肥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

第三条 地区校友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地区校友会应根据《总会章程》,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总会的指导与管理。地区校友会应根据《总会章程》制定《合肥工业大学某地区校友会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地区校友会工作办法》)。

第五条 地区校友会必须规范使用名称,地区校友会的全称为“合肥工业大学某地区校友会”,可以使用地区简称。地区校友会的英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地区校友会的简称及英文全称须在《地区校友会工作办法》中明确。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地区校友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广泛联络和服务本地区的校友,完善并维护本地区校友数据;

(二)组织本地区各类校友活动,搭建、完善校友联络体系,创建地区校友品牌活动;

(三)关注和助力地区校友的发展和成长,开展校友互助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整合地区校友资源,助力学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通、运营和维护地区校友网站及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平台;

(六)积极挖掘、广泛传播校友事迹,讲好工大故事,弘扬工大精神;

(七)配合总会工作,完成总会布置的校友服务与联络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地区校友会应依法依规开展校友工作,自觉维护学校、总会、校友的声誉和合法利益。开展活动时,如果需要,应以“合肥工业大学某地区校友会”冠名,未经学校和总会批准,不得使用“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等字样开展校友活动。

第八条 地区校友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等,涉及使用的合肥工业大学校徽、校名等标识的,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定期举办校友活动。开展活动时,须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总会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地区校友会与总会之间应当在校友数据等方面建立双向查询及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完善校友数据库。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地区校友会对“校友”的界定以总会章程规定为准,经本人申请、地区校友会审核,或经地区校友会邀请、本人同意,可成为地区校友会会员。

第十二条 地区校友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地区校友会的议事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应为本地区校友会会员。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地区校友会的日常工作。人数较多的理事会,可以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地区校友会的会员数量,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人数的30%;理事超过3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多于理事人数的30%。理事会设会长1人,根据工作职能分工设副会长。地区校友会可以设置名誉会长、执行会长。

第十四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定期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地区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由筹备组协商推荐,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总会正式提名,经地区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和议事程序等,由地区校友会根据工作实际在《地区校友会工作办法》中进行规定。

第十七条 地区校友会的秘书长是地区校友会的日常联络人,秘书长的联络方式由总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以便于校友联络。

第十八条 地区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期限、最高任职年龄等,根据《总会章程》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在《地区校友会工作办法》中进行规定。会长、秘书长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成立、审批、换届及备案

第十九条 成立地区校友会应当遵从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在本地区工作或长期居住的校友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人);

(二)总会根据校友提议设立地区校友会筹备组,开展筹备组建工作,筹备组负责人经学校研究同意,由总会指定;

(三)拟召开成立大会前,筹备组向校友总会递交书面申请及《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工作办法(草案)》《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理事会组织机构(草案)》《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理事会候选人登记表》和《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会员登记表》相关成立材料,沟通成立地区校友会的相关事项,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总会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四)地区校友会成立大会须对上述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选举理事会及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成立大会召开后,地区校友会须及时向总会提交审议通过后的《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理事会组织机构》《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主要负责人登记表》和《合肥工业大学地区校友会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地区校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青年校友工作委员会。拟成立青年校友工作委员会的地区校友会,应当向总会书面申请,经总会批准后方可成立。青年校友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合肥工业大学某地区青年校友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地区校友会换届须提前向总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换届材料,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换届。

第二十三条 地区校友会当届任期内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如会长、秘书长变动,须提前书面向总会提交有关材料,经学校研究审批,总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总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总会有权终止或解散地区校友会。地区校友会自行终止的,须及时报总会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或解散的地区校友会,负责人职务自然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境外地区校友组织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以学校相关规定和《总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常委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